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试行)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律师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管条例》)、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港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律师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第三条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各区(县)司法局。
第四条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两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
第五条 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具体裁量基准见《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确定处罚幅度,同时应当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后做出裁量。
第七条 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较小;
(二)涉及财产数额较小,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
(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小;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八条 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
(二)涉及财产数额较大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大;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九条 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
(一)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
(四)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章 裁量档次
第一节 律师、律师事务所裁量档次
第十一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二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三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四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五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六条 律师违反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责令改正”、“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七条 律师违反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责令改正,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八条 律师违反《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无正当理由拖延实施法律援助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责令改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九条 律师违反《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进展情况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责令改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一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二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三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权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四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五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规定,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六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七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六)项规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八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九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八)项规定,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七)项规定,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一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言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二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三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为“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案件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责令改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处罚”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三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四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为“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停止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为“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违反《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节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裁量档次
第四十七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或者代表违反《外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外管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限期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限期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八条 代表机构违反《外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聘用中国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外管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停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停业”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九条 代表机构违反《外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中国境内结算的行为进行处罚,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外管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停业,处以应当在中国境内结算的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应当在中国境内结算的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处以应当在中国境内结算的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条 代表机构违反《外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外管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停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停业”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一条 代表机构的代表违反《外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外管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二条 代表机构或者代表违反《外管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外管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三条 代表机构或者代表违反《外管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外管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四条 代表机构违反《外管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外管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对代表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对代表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对代表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对代表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五条 外国律所、外国律师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个人违反《外管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机构或者代表继续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 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外管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节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代表裁量档次
第五十六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或者代表违反《港澳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司法部《港澳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限期停业,对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限期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七条 代表处违反《港澳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聘用内地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港澳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停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停业”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八条 代表处违反《港澳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内地结算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港澳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停业;处以应当在内地境内结算的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应当在内地境内结算的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处以应当在内地境内结算的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九条 代表处违反《港澳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港澳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停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停业”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条 代表处的代表违反《港澳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港澳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一条 代表处或者代表违反《港澳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港澳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二条 代表处或者代表违反《港澳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港澳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三条 代表处违反司法部《港澳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代表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内地之外,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司法部《港澳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对代表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对代表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对代表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四条 港澳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违反《港澳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擅自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机构或者代表继续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司法部《港澳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基准由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基准及对应的《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司法局2009年12月30日印发的《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试行)》(京司发[2009]416号)于本基准生效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