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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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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丰台区司法局政府信息,编制《丰台区司法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指南》根据需要和变化情况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局的网站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丰台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xxgk.bjft.gov.cn/columns/1410/index.html

2.其他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政务信息。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丰台区司法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75号三层312室

联系电话:010-63813854

传真号码:010-63896983

通信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75号

邮政编码:100161

电子邮箱地址:sfjbgs@263.net

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四(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4:00—17:30。周五:9:00—12:00,14:00—17:00。

(二)不予公开范围

(1)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3)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限制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凡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应填写《北京市丰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方式包括: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建议申请人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建议申请人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4)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以电子邮件进行申请。

特别说明: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2.登记

对于有效的申请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答复

收到申请,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核,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1)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需要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

(2)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并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3)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丰台区司法局政工科举报。
    举报电话:63813875

电子邮箱:ftzgk@sina.com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75号

邮编:100161

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4:00—17:3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