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社区服刑人员分类教育、个别化教育
社区服刑人员教育产生于刑罚理论的教育刑论。它源于功利主义刑罚者切萨雷.贝卡利亚和边沁,完善于19世纪后半叶刑事实证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的李斯特。教育刑论主张行刑合理性、公正性,反对封建的同态复仇的肆意报复,主张对犯罪人进行公正的报应。切萨雷.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刑罚的目的只是阻止有罪人再使社会遭受危害并制止其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边沁也明确指出,执行刑罚的目的在于对罪犯进行教育。他极力主张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分类,根据罪犯的年龄、刑期、犯罪原因的不同分别监禁,针对他们的不同特点,实行不同的教育,为他们复归社会打下基础。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社区矫正特殊人群作为社会综合治理和治安防控体系的教育管理对象,如何创新管理模式,对其实现有效监控,成为各级政府面临的重要课题。仅教育矫正而言,作为被教育对象的罪犯的参与程度,作为施教主体工作人员的教育水平,以及教育矫正方式、方法、内容及形式等方面直接决定着教育目的的实现与否。本文将着重探讨个别化教育对发挥教育改造手段的积极作用。
一、罪犯个别化教育的概念
个别化教育(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简称IEP)是教育学范畴的概念,是植根在尊重被教育对象个性的基础上,由以施教者为中心的教育转变为以被教育对象为中心的施教方式。兴盛于20世纪60年代,当时欧美国家工业科技化迅速发展,产业的发展对从业人员提出了新的技能要求,但许多工人又不能脱离工作岗位,为适应这种新形势的需要,个别化教育有了新的发展。为解决工学矛盾而生的个别化教育,在工业产业中被积极推广,后被广泛运用到学校对在校学生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上,特别是对特殊儿童。个别化教育的特点:一是单一化。教育者根据受教育者个体差异制定个别教育计划,提高了教育工作的针对性;二是立体化。个别化教育是在对每个受教育者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制定教育目标,采取层次分明的递进式教育,通过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融合,提高教育的开放度;三是多样化。教育手段与方法因受教育者的个体差异而不同,教育期间遵循因人而异。
二、罪犯个别化教育的功能
个别化教育最大的优势在于主体的转移,变被动的接受教育为主动的参与教育过程,最大程度的考虑到社区服刑人员作为被教育者的需求和感受。个别化教育在教育改造社区服刑人员中的优势在于:
(一)有利于调动社区服刑人员接受教育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个别化教育最大限度的提高了社区服刑人员的参与程度,在开展教育活动初期,教育内容、方式的选择可以做到“量体裁衣”,教育活动开展期间,解决的又都是罪犯实际关注、关心的问题,社区服刑人员本人能够真切的感受到自身的变化和提高。所以,能够主动接受教育,对教育有个人的预期目标,并会主动配合,积极参与。
(二)有利于提高教育改造手段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个别化教育以每一名社区服刑人员为教育客体,以缺什么,补什么的方式安排教育内容,选择教育形式。“对症下药”式的教育活动确保了教育改造手段的针对性,避免了教育改造活动的盲目性,节约教育改造成本,提高教育活动效率,使教育活动更加科学。
(三)有利于实现司法教育资源的系统性和完备性。实施个别化教育手段必将规范、整合司法系统的教育资源。所涉及的软硬件必将实现更为合理的优化。同时,更便于工作人员对同一类型、同一问题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更为规范的集体教育,便于相同类型罪犯教育经验的总结和提炼。
三、罪犯个别化教育的主要内容
教育内容的选择应突出“个别化”,有别于传统“填鸭式”教育。我国教育学家将教育工作比喻为农业生产,工作者能做的工作只是给予其种子生长所必须的水分和养料,其余的应该视每个种子自身的情况特定而定,笔者认为,个别化教育内容大体分为三类:
(一)常规教育类。社区服刑人员作为特殊的被教育主体,决定了教育内容的必选课程。这些课程的选择是司法部门改造社区服刑人员的经验总结,更是《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对矫正教育内容的明确要求,也是适应社会发展形势对教育改造工作的需要。任何社区服刑人员除因身患严重疾病不能参加学习等其他情形,均必须无条件的接受,主要包括:
1、入矫教育。此类教育内容主要侧重于解决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服法、熟悉狱内监规纪律等规章制度,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正确规划服刑改造计划。这部分内容主要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所犯罪行进行区别选择,在普法教育的基础上,对其所涉及罪行进行深入教育。同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服刑期间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进行详细解读。
2、常规教育。此类教育内容主要适用于社区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的学习、提高。如:心理疏导、针对性谈话、文艺教育和传统文化教育等领域中涉及的有关内容。根据个体的不同需求,合理选择与其认知能力水平相适应的内容。
3、解矫前教育。主要目的在于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能力。人之所以犯罪,因由复杂。在理论学术界,不乏有刑事人类学者C.龙勃罗梭曾提出“天生犯罪人”的概念,有刑事社会学派看重的犯罪与社会环境的关系,还有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派把犯罪的原因归结于心理的深层次无意识的冲突外化。尽管众说纷纭,某一学派对犯罪原因的解释也不尽然都取得学界的认可,但归结到具体犯罪个体,都表现出个体与社会的不相适应。因此,适应社会教育内容的选择意义更为突出。目前采用的技能培训、适应训练等教育内容,便是这一方面的有益实践和尝试。
四、罪犯个别化教育的流程
个别化教育是贯穿罪犯服刑始终的一人一策、一类一法的因人施教理念。个别化教育的开展要明确罪犯的被教育主体地位,在充分研究罪犯个体差异的基础上,本着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原则,履行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教育职责的同时充分考虑罪犯学习需求和适应社会需要。达到施教者和受教者的良好互动,统一教、学目的,实现教育效果的最大化。为此,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重点把握矫前调查环节。从最初的居住地核实到每名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工作人员接触到的将是一个完全陌生的被教育对象。就像医生与病人的第一次接触,中医的“望、闻、问、切”,西医的化验、检查,病人的“主诉”等等。此后,医生对病人所患疾病才能做出初步判断,在此基础上才能对症下药。开展个别化教育,第一步便务求精准预判犯罪原因。综合考虑社区服刑人员的成长经历、心智健全、心理健康情况、受教育程度和生活环境等等客观条件中有可能导致其犯罪的因素,以及其本人对犯罪原因自我剖析的主观因素。在尽可能客观、全面、及时掌握这些诱因的情况下,才能对其有准确的判断。只有判断出其为什么犯罪,才能确定出采取什么样的教育避免其再次犯罪。
获得这些信息可以通过查阅档案、走访调查、谈话了解、问卷调查和社区服刑人员自诉等方法。务求获取信息渠道的多样化和客观性,信息间的相互印证犹如公安机关取证时的证据链,孤证的可信性是大打折扣的。这些取证工作可谓纷繁复杂、千头万绪,甚至有些环节最后可能被证实为无用功,但恰恰是这一环节,才能确保接下来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否则,南辕北辙的说教必难见成效。
(二)科学分类式个别教育。在对社区服刑人员个体进行综合评定的基础上,根教育矫正的职责要求和社区服刑人员的个体原因,制定教育矫正方案,明确教育工作的目标。教育目标包括:短期目标、阶段性目标、服刑期间目标和回归目标等。如:入矫教育阶段更为侧重实现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意识养成等目标;矫正期间的不同阶段会有心理康复、道德素养提高、文化水平提高和习得谋生技能等不同学习目标;解矫前教育阶段更应突出形势政策、适应社会能力和强化法律观念等衔接教育目标。此外,还有矫正个体在服刑期间发生违反奖惩规定的劝诫教育,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疏导教育等等单一问题的教育目标。
在明确教育目标的基础上,便是采取适合的方式方法开展教育工作。针对社区服刑人员不同问题的教育方法,在工作人员口传心授,或亲情感化、或以理服人、或恩威并施等等。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最终是为实现既定目标。
(三)动态跟踪式教育。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效果要动态考核,没有任何说教是一劳永逸的,人的思想和行为是会随着时间、环境、需求等因素不断变化。个别化教育便要重视这一客观事实,随时通过个别谈话教育、问卷量表测试等渠道了解罪犯的思想动态。个别化教育的内容、方式,甚至实施教育的工作人员也要随之变化,使任何教育活动都要有的放矢。将一人有病大家吃药的预防式教育与对症下药的专科治疗相结合,教育策略不是一成不变的,是随着被教育对象的变化而改变的,正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四)客观评估、评价效果。个别化教育的开展务求真实,忌好大喜功。要客观的认识到不是每一种说教都能取得预期效果,不是每一个错误观念都能被扭转,罪犯的表象也未必是其真实状态的完全暴露。有的问题通过民警的教育能解决,有的问题却是看似被解决,有的问题甚至是没有解决。工作中注重“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思想问题通过说教也许能够解决,但是实际问题却千差万别,解决起来涉及不同部门、相关政策,更取决于社区服刑人员个人的欲望值,会出现不可解决、不能解决的情形。实际问题得不到解决,必然会影响教育效果。
所以,对个别化教育效果要做正确判断,客观反映现实情况。但针对每一问题的施教过程,采取的方式方法、调整策略的因由和产生的效果都是教育改造罪犯中能够汲取和借鉴的。通过个别谈话能更为全面的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现状,能够前后印证所掌握的信息,做到“情况清,底数明”。
个别化教育作为一个完整体系所依托的方法多样,除了作为主要方法的个别谈话教育,还会采用各种评估手段、走访调查、社会教育资源帮辅、社区服刑人员亲友帮教等多种形式。个别谈话教育则是工作人员与社区服刑人员一对一、面对面的直接交流,依靠的是干警的个人素质、谈话技巧和工作经验。可以说,个别化教育是多兵种、多部门的联合作战。个别谈话教育则是工作人员的单兵作战。只有在积累成功个案教育经验的基础上,才能总结出对于某一类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规律。个别化教育将是突破制约“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矫正质量”瓶颈的有效途径。
“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成为守法公民”与学校将学生培养成为栋梁之才一样,都是职责所在和良好愿望,但这与工厂将部件组装成为合格产品不同。作为社会人的个体,其心理、思想和行为等个人状态是随着参与社会活动程度的不同感受而变化的。所谓“激情犯罪”的偶发性、不可预见性和难以预防性更是说明了这一问题。笔者认为:衡量个别化教育成败的标准不应单一为是否再犯罪,而应充分考虑罪犯个体不同阶段的变化,从积极的改变中总结经验,从效果甚微的教育中吸取教训,不断充实罪犯教育理论体系,提高监狱教育改造罪犯水平。虽没有药到病除的万能药,但医者父母心,工作人员便应秉持矫正灵魂、重塑自我的教育信念,为社会削减消极因素,归还稳定因素,担当特殊园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