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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置帮教工作的几点思考

信息来源:法制科
发布日期:201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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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简称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作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安置帮教是保护刑释解教人员合法权益,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尽快回归社会的重要举措,对于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日常工作中,基层司法所帮教工作人员经常会受到帮教对象的质问。一些帮教对象称自己已经服刑完毕,属于完全自由人,政府没有权力再来监管自己。一些帮教对象称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他们必须接受帮教。那么,对刑满释放人员开展安置帮教工作,其法律依据是什么?笔者对此进行了一些梳理。

一、安置帮教工作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历史发展

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早在五十年代初期,我国就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1953年12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会议上决定,采取了“多留少放”的办法,将刑释解教人员留厂就业安置,以减少社会压力。在1953年12月第二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上,我国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在政策上又作了新的调整,重大反革命犯、重大刑事犯、惯犯中除少数确定改造好的人员可以释放回原籍,多数仍要留厂(场)就业。劳动人民家庭出身的人民内部犯法的分子和一般轻微刑事犯原则上释放回家就业。劳动教养人员除极少数没有改造好的外,也适用这个政策。这种安置形式一直延续到80年代初。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起,中国开始实行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政策。改革开放后,社会矛盾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在押的罪犯,收容的劳动教养人员的成份构成对他们安置就业形式也发生了新的变化。为此,我国从政策上进行了调整,总体上改变了原来由监所机关安置为主,逐步转变向社会安置帮教为主。1981年8月召开的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在政策上又作了新的调整。会议决定,今后犯人刑满释放,除强制留场就业的以外,均应放回捕前所在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当地公安机关凭释放证给予落户,由原工作单位、当地劳动部门、街道或社、队负责安置就业。1983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劳动改造工作移交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管理。1984年公安部、司法部就《关于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由公发第176号文件做了新的规定,提出安置帮教工作的开展,实行分责任制。文件要求公、检、法机关都要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做好安置帮教工作。1991年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提出“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满解释人员和解除劳教的人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1992年7月22日经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见》中指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一是提倡尽可能由原单位接受安置;二是鼓励和帮助自谋职业;三是暂时无业可就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共同开办以第三产业为主体的经济实体,予以就业前的过渡性安置,并积极帮助其就业,防止流落社会重新犯罪。”该《意见》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安置进行了统一部署,首次提出了由司法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共同对释解教人员开展过渡性就业安置。199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部、公安部、劳动部、司法部、中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第一次对安置帮教工作的性质、对象、范围和工作目标做出了规定。该《意见》指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健全和完善,1994年12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在《监狱法》第三章第五节中就罪犯的释放和安置做了明文规定。综上,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由原来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来调整这一关系,变为由法律来调整,安置帮教工作的开展从此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二、安置帮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监狱法》就罪犯的释放和安置做了明文规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安置帮教工作还是面临着一些问题。

1、专项法律法规缺位。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看,对刑满释放人员的保护还没有一部专门的、较系统的法律法规。从上文列举的政策法规来看,主要还是依靠一些意见、通知、办法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体例上没有统一,没有成型的安置帮教法律法规。 尽管《监狱法》的第三章第五节做了法律规定,但更多的是原则性指导,缺乏具体规范和可操作性措施,也没有相配套的实施办法和细则,难以将安置帮教工作做好、做细,落到实处。安置帮教工作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工作的复杂性、系统性都需要法律来全面规范,需要用法律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权职责,建立不同形式的帮教工作机构,履行各自的职责,齐抓共管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2、基层党委政府重视不够。目前,安置帮教工作一般都放在各街乡镇安置帮教工作站来开展。1999年2月3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指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后,应当在一周内通知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站,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站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通知村(居)委会及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动员家属尽可能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同时,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帮助、引导、扶助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中央对安置帮教工作是做了硬性规定的,但是一些基层党委政府对安置帮教工作认识还是有偏差,认为连普通老百姓都管不过来,这些大狱出来的也没法管。主要领导不想管,综治部门不愿管,职能部门躲着走,具体工作都推给司法所来做。

3、基层责任部门势单力薄。现在每个街乡五年以内的刑满释放人员少则五六十人,多则二三百人。而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这些对象的工作人员,一般只有两三人,而且大部分还是兼职,自身还负责司法所其它工作。整体看来,基层工作力量薄弱,由此也造成了工作内容粗放,工作方式单一等问题。

三、对策与建议

1、加强立法,做到有法可依。需要尽快出台调整安置帮教工作内容的专项法律,以便明确责任部门,明确工作对象,明确内容。此外,我国已是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成员国。该规则第64条规定:“社会的责任并不因囚犯的出狱而终止”。第81条规定:“政府应正面协助出狱囚犯重新自立于社会的服务处和机构都是应在可能和必要的范围内,确保囚犯持有正当证件,获得适当住所和工作,能有对季节和气候适宜的服装,并持有足够的金钱,以前往目的地,并在出狱后一段时间内维持生活。”这些规定对保护刑释解教人员提出要求,明确了方向,需要尽快在国内法中予以体现和保证实施。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由原来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来调整这一关系,变为由法律来调整,安置帮教工作的开展从此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2、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要真正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领导要把这些工作与抓经济工作同等重视,从人、财、物各方面给予支持;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安置帮教工作的特殊性、重要性和长期性,真正形成政府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关心的良好氛围。建立以安置帮教责任制为主的安置帮教制度,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作为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作为综合治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从安置帮教时效、安置帮教率、安置帮教措施以及安置帮教对象重新犯罪率等方面确定指标综合考评基层党委政府。

3、多管齐下,强化帮教队伍。安置帮教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社会性工作,其工作对象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要有效开展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就必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性队伍。要成立单独的管理机构或是办公室,由专人管理,避免一人兼多职的现象,确保精力上的投入,为安置帮教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