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
事项编码 | 0100109005110106000000000029209100 | 咨询电话 | 010-63854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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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 | 监督电话 | 010-83814640 |
实施机关 | 丰台区司法局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3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预约办理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区级 | 网上支付 | 否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物流快递 | 否 |
承诺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8条规定: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 ||
办理地点 | 丰台区丰北路75号丰台区司法局 | ||
申报途径 | 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http://xkyw.bjsf.gov.cn/ |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权限划分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行使内容 | 本级办理 | 通办范围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运行系统 | 无 |
实施主体 | 市司法局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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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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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事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可以直接报原审核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合伙人承担。 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账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和章程,个人律师事务所只需章程。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三)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为设立人,个人律师事务所有一名设立人;(四)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个人律师事务所需要设立人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五)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资产,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资产,个人律师事务所有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资产。
办理流程
申请[区县] → 补正[区县] → 受理[区县] → 初审[区县]→复审[市级] → 决定[市级] → 制作行政文书[市级] → 告知/送达[区县]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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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使用A4纸;所有签字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黑色钢笔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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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结果名称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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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期限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结果名称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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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jpg |
有效时间 | 无期限 |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XXX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结果名称 |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XXX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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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
有效时间 | 无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