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审核
事项编码 | 0100121000110000000000000029209100 | 咨询电话 | 010-63854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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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审核 | 监督电话 | 010-83814640 |
实施机关 | 丰台区司法局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3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预约办理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区级 | 网上支付 | 否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物流快递 | 否 |
承诺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8条规定。 | ||
办理地点 | 丰台区丰北路75号丰台区司法局 | ||
申报途径 | 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http://xkyw.bjsf.gov.cn/ |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权限划分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行使内容 | 本级办理 | 通办范围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运行系统 | 无 |
实施主体 | 市司法局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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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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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由拟设立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决定是否准予设立分所。具体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
提交材料齐全,合伙人会议决议合规,分所管理办法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设立资金有人民币30万以上,日期、印章和签字齐全。
办理流程
申请[区县] → 补正[区县] → 受理[区县] → 初审[区县]→复审[市级] → 决定[市级] → 制作行政文书[市级] → 告知/送达[区县]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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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使用A4纸;所有签字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黑色钢笔。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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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结果名称 |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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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期限 |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结果名称 |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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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jpg |
有效时间 | 无期限 |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XX(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结果名称 |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XX(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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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
有效时间 | 无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