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儿媳代孙改姓 公公紧急“抢救”血脉
姓名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特别是“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而《民法总则》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但更改孩子的姓名也需要依法进行。4月27日,家住丰台区右安门地区的老何来到右安门司法所咨询,他的“前”儿媳王芳(化名)要给自己的孙子改“姓”,希望得到司法所的帮助。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今年60多岁的老何只有一个独生子,4年前他的儿子和自己的儿媳妇王芳离婚了,当时孩子不满1岁,一段时间后,王芳带着孩子再婚了。几天前,老何听说“前”儿媳要给孙子改姓,于是找到王芳理论。
据“前”儿媳王芳介绍,她再婚后,现在的丈夫非常体贴,对孩子视如己出,现在孩子已经把继父当成了亲生父亲,完全不知道妈妈离婚的事情,为了不给孩子造成童年阴影,这才想给孩子改姓氏。老何非常不理解王芳的做法,觉得孙子改了“姓”就是断了自己家的香火,于是请求帮助。
接到求助后,右安门司法所特邀请孩子所在辖区的民警帮助解答。相关民警表示,老何“前”儿媳带孩子改姓的行为不论在实践中,还是在法律适用上均有些不妥。虽然,《民法总则》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但是对于权利如何行使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对于姓名权的具体规定应当参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同时,《婚姻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里的父母仅指亲生父母,不包括继父母。
也就是说,案件中未满8周岁儿童,属于民法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均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如果未经生父同意,单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属于剥夺了生父对孩子姓氏平等协商的权利。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公民行使姓名权应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如果要给孩子改姓,必须征得其生父的同意。
派出所民警提示:在现实生活中,要给孩子改姓必须得到孩子亲生父母双方的同意,或者当孩子年满18周岁后,根据法律规定自行决定自己的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