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也可确定劳动关系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参加退休返聘或者从事其他工作属于劳务关系”这是大多数人都知道的法律知识。如果到了退休年龄,却没有享受退休待遇法律应当如何认定?近日,司法所接待了居民孔大爷的求助。
孔大爷今年60周岁,年轻时开了一个家电修理铺,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2017年孔大爷经过朋友介绍为某单位看大门,当时只是草草的签了一份为期3年的“工作协议”,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单位也没有给孔大爷办理社会保险。
今年4月,孔大爷在打更期间因抓小偷而受伤,该单位只是承担了相关医药费用,不承认孔大爷是因工受伤,同时以孔大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将他辞退。得知消息后,老人非常生气,向单位提出享受工伤待遇并要求按照“工作协议”支付经济赔偿金。
该单位称:“孔大爷受伤时已经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了孔大爷的要求。
孔大爷表示,2017年签订“工作协议”时候,单位已经知道他的情况,还说“没关系”。现在看来这个单位就是想“钻法律的空子,减轻责任”,但是自己确实60岁了,“我该怎么办?”
针对孔大爷遇到的问题,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诉讼的,人民法院按劳务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只有雇佣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为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条件,而并非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条件。
本案中,孔大爷既没有享受退休待遇,又没有领取退休金,应当认定其与某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并非劳务关系。孔大爷有权主张工伤赔偿,并有权争取违法解除“工作协议”的赔偿金。